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