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