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