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会议审议、表决。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