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