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