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