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