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