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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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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有效

对破坏保护区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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