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对破坏保护区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