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确因科学研究、教学需要采集标本的,经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