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服从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不得污染生态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