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核心区、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林地确需占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保护区及依法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禁止发展可能危害生态环境的产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