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拒绝、阻碍保护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破坏保护区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