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的;(二)不履行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