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实验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管理局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建、在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