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实验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管理局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已建、在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