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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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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不得建设任何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已有的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保护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拆除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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