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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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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效

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项目。

在保护区相邻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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