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的项目。在保护区相邻地带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