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砍伐林木、捕捞、狩猎野生动物、采药、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其种子;(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烧荒、放牧、建坟;(三)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牌;(四)毁损保护区监测、科研、宣传及其他各种设施;(五)其他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