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砍伐林木、捕捞、狩猎野生动物、采药、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其种子;

(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烧荒、放牧、建坟;

(三)移动、破坏保护区的界碑、标牌;

(四)毁损保护区监测、科研、宣传及其他各种设施;

(五)其他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