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标本采集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和各种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