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标本采集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和各种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