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狩猎、采药、建坟、打拉烧柴等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