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持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或其他单位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档案馆或档案保存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利用者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或泄露档案内容。利用档案馆寄存的档案须经寄存者同意。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涉外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档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