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单位和个人持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或其他单位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档案馆或档案保存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利用者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或泄露档案内容。

利用档案馆寄存的档案须经寄存者同意。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涉外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损毁和丢失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