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档案馆或其他单位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以缩微品或复印件代替原件。由档案馆或档案保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