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必须服从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