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二)负责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和防洪调度;(三)协调处理河道利用方面的矛盾及河道管理方面的业务技术指导;(四)综合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河道的综合治理;(五)负责河道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六)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