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航运部门进行航道整治时,应符合防洪安全要求,有关设计和计划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时,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航运部门对有关规划和设计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