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条有效航运部门进行航道整治时,应符合防洪安全要求,有关设计和计划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时,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航运部门对有关规划和设计的意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