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九条有效河道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保障河道及堤防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