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经批准的除外)、鱼池、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及其他影响行洪的建筑;(二)从事造成壅水和冲刷、淤积河道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三)损毁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和河道地质监测等设施;(四)倾倒垃圾、残土、矿渣等各种废弃物;(五)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营造护堤防浪林除外);(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干扰或者妨碍河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