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划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