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七条有效乡、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和发展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城市规划、镇规划及相邻地区规划相协调。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建设用地范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耕地、河道水系、湿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和名胜古迹、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等应当作为乡、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