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