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下列犬只必须拴养或者圈养: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需要隔离的病犬;

(三)种犬及待售犬;

(四)尚未进行免疫或者登记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