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下列犬只必须拴养或者圈养:(一)单位饲养的犬只;(二)需要隔离的病犬;(三)种犬及待售犬;(四)尚未进行免疫或者登记的犬只。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