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