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重点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