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