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