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限制车辆通行的堤防,除防汛、抢险、紧急军务、消防、公安、环保监测等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通行。

在非指定码头,除防汛、抢险、公安、海事、航道等公务船只外,其它船只不得擅自停靠。

在高水位期间,机动船只靠近堤坝时,应当减低船速,防止水浪冲击堤坝。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