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