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它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堆放物料;

(二)爆破、钻探、挖洞、打桩、开渠、挖筑渔池等;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