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出版的期刊、报纸、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史志、年鉴等资料出版后一年内移交两套;

(二)授予和赠予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奖状、荣誉证书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实物十年内移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