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相关材料和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出版的期刊、报纸、各种政策法规汇编、文集、史志、年鉴等资料出版后一年内移交两套;(二)授予和赠予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奖状、荣誉证书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实物十年内移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