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主体工程的配套设施同时交付使用。

村镇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体育场所。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