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标明区界,予以公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