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