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活动和城乡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