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

(一)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以栽植义务植树所需费用2至3倍的罚款。

(二)植树单位达不到栽植质量要求,又不按要求补植或者重植的,对单位处以应当补植或者重植所需费用2至3倍的罚款。

(三)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或者补植不合格的,处以损失价值1至5倍的罚款;

(四)损毁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1至3倍的损毁树木;逾期不补植或者补植不合格的,处以损毁价值1至5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