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达到年度义务植树考核目标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当年与绿化有关的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