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筹集的义务植树绿化资金,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所需的苗木等费用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