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采取依法拍卖林木、绿地冠名权或者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义务植树绿化资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